针对农村地区土地纠纷的有效解决途径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层面:
首先,关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应当优先由各方当事人秉持和谐共处原则,共同参与友好协商,以此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经由上述方式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争议双方应当将案件移交至当地人民政府旗下的土地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展开调解工作;
再者,若前述两种方法皆未能奏效,对于涉及到的单位之间的纷争,则需由县级或者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此外,还需关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此类矛盾可以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乃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
最后一个步骤,当相关民众对相关政府机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享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30天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