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房产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通常会采取以下三种途径对相关损害进行赔偿,以达到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的目的:
首先,若房屋主要结构质量未能达标,导致无法按照既定日期正常交付出住,亦或是房屋虽已如期交付使用,却经权威机构检验发现主体结构的确存在明显缺陷,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权利,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向卖方追讨经济方面的损害赔偿。
其次,倘若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日常生活和安全居住环境,买方同样有资格提起终止购置协议的诉讼,同时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若其质量问题严重,且在特定的保修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起修复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然而,若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故意拖延修复工作,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而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损失,都应当由卖方全权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