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普通的民事争端范畴。而这种类型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四种途径来进行妥善的处理:
首先是我们所熟知的“和解”,即合同双方以诚实守信为前提条件,共同协商调解分歧,以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调解”,若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共识,便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工作。具体而言,这些机构可能包括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乃至法庭等;再次,若双方均无意愿进行调解,那么就可以依据合同当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时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且事后亦未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双方则有权将合同争议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