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设置居住权的房产进行交易时,出售方有义务告知购买方该房产设有居住权;若因未履行此项责任导致买受方在购房并入住后无法实现居住目的的,买受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另外,设立居住权时,各方当事人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