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住宅项目中出现的常规性房屋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应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当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首先与开发商进行积极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做出妥善处理和修正。如果经过维修之后仍然无法达到原先的质量保证水平,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房屋交易合同,同时寻求法律条款支持,向开发商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