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决定不再继续持有房产,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该处所因存在主要结构性质量缺陷而无法完成交付;
其次,即使已进行了交付,经过严格的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仍存在质量问题;再者,在交付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的质量问题;
最后,在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许可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其抵押给了第三方。在这些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您享有申请退房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便可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然而,如果您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而决定放弃购买,那么通常情况下,退房将会变得非常困难。由于合同已经正式签署,没有充分的理由选择退房就意味着构成了违约,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