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且逾期时间超出约定时限;或者所建房产整体质量无法满足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在经过多次维修依然无法达到约定质量水平;以及由于开发商个人原因而未能依照合约条款正常获得房产所有权证等情况;
再者,如果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所记录的面积之间的偏差幅度超过3%的话;甚至于发现开发商未经允许就擅自更改了原有的规划设计方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开发商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