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是否退还,其结果并不取决于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亲密与否,而是取决于如下几个方面:
1.若买卖双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那么定金应该被视为等价商品或原数退还给买家;
2.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或者在就合同条款以及附件未能达成双方合意导致尽心协商后仍然未果的情况下,无法签订合同,且这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的,那么定金是可以全额退还的;
3.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合同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可以被退还并加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