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应当秉持着具备“互相体谅、彼此妥协”的高度合作精神,主动地通过自愿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法。在
纠纷发生之际,当事人理应视“协商”为解决纠纷的首选策略,尝试采取此种方式去化解矛盾。
2.在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可求助于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单位或人员,由其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
居间调解。如此一来,便能有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达成和解。
3.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无法达成协商、调解共识的情况下,可选择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式,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纠纷处理管道。
4.当
合同纠纷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调解得以解决,且合同中并未设定仲裁条款,亦未能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
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同时,若手中无合同原件,也可通过其他相关证据,如已
履行义务且得到对方认可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