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住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若保修期限尚未到期,则开发商理应主动承担起对这些问题进行修缮的职责。
另外,假如住户自行进行了相关修理工作,那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同样应该由开发商负责支付。
至于在出现其他各类形式的质量问题时,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制定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当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到住户的日常生活和使用时,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一点是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就必须承担起修复的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购买者可以选择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而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给购买者带来的其他损失,都将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