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购房方若有毁约之举,则无法索回已支付的定金;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由于自然因素导致无法签署正式的房屋交易合同,或者双方就协议及附加条款的具体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签订合同等情况,均非由任何一方所造成的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定金可以予以退还;若出现售房方毁约的情况,则需向购房方返还双倍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