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这被称为“延迟交房”。这种情况下,如果三十至九十个日历天内仍未收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则视为违约,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同时有权索回两倍订金或者主张按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产生的款项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