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倘若开发商无法按照预定时间节点交付房屋,买方享有请求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进一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损失的权利。就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而言,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需遵循“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准则加以处置,这意味着,将依照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内所明文规定的比例为准绳执行。若在合同当中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时便可以参考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请注意,尽管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合同中的违约金比例并非固定不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适度调整。举例来说,如果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时间未能按时交房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那么,购房者可以寻求人民法院的协助,申请适当提升违约金金额,最后按照实际损害程度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从而追究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