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如果建筑物建设过程中出现与邻里之间的纷争,您可以寻求村委员会的协助来展开相应的调解工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若调解无果,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事项做出公正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