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正式提供使用时所涉及到的房屋单位内部的空间面积以及总的建筑面积,若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法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照该约定执行;反之,若在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约定或约定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应当依据下列原则来处理此类问题:
首先,如果房屋单位内部的空间面积与总的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异比例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三(计入百分之三)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原有价格如实进行计算和结算,在此情形下,如果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应被予以赞同的;
其次,如果房屋单位内部的空间面积与总的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异比例的绝对值高于百分之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
然而,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那么在这个范围内,房屋单位内部的空间面积与总的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异比例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三(计入百分之三)的部分的房价款,应当由买方按照原有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房屋单位内部的空间面积与总的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异比例的绝对值高于百分之三的部分的房价款,则应当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
最后,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那么在这个范围内,房屋单位内部的空间面积与总的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异比例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三(计入百分之三)的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应当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房屋单位内部的空间面积与总的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异比例的绝对值高于百分之三的部分的房价款,则卖方应当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