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倘若出现如下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则购房者有权申请办理退房手续:
首先,若出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且经过严格的催告程序后,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该义务;
其次,如果出卖方在签署合同时未向购房者充分披露其已将所售房屋进行抵押或已将该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的事实,以至于导致购房者无法成功获取该房屋;
再者,当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绝对值的3%;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