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卖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此类差异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则需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如合同未对此做出具体约定或者相关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则应遵循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此时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种情形下,法院会予以支持。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需要向买方双倍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