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质量问题的处理,通常应当赋予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在此期间,购房者应当率先与其所属的开发商展开沟通,以便充分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并敦促其尽快在既定时间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若在进行室内装潢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缺陷且未获妥善解决或即使经修复后仍无法达到双方预先商议定制的质量标准,购买者便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适时地去申请解除房屋销售合同,同时享有向开发商索取相应赔偿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