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楼房存在品质上的瑕疵,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之道。当保修期限尚未到期时,开发商有责任承担起对该等瑕疵进行维修的义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业主自主进行了维修工作,其产生的维修费用仍需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至于其他类型的品质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