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面积差异补偿问题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得到以下结论:若实际测量所得的面积大于合同中预先记载的面积,且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偏差比例控制在3%以内,那么买方需要依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对这个差额进行补充支付;
然而,如果偏差比例超出了3%的界限,卖方就有责任承担剩余超标的房价款项,并且必须将这部分权益转移到买方名下。
此外,倘若实际测量得出的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且偏差比例仍在3%以内,卖方则需要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其对应的利息;但是,如果偏差比例超过了3%,卖方就需要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向买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