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或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解决;若上述途径无法达成共识,亦可申请仲裁机关进行裁决;若该环节仍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这一概念。这项权利允许当物权因他人实施的特定行动而遭受实际妨害时,物权所有者有权要求相关方停止妨害并恢复物权的完整性。具体而言,排除妨害纠纷主要是由于物权受到了他人的实际妨害所引发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排除这种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则是指在物权的享有与行使受到除占有之外其他形式的侵害时,物权所有者有权向妨害人提出排除妨害的请求,从而使自身的物权得以恢复至圆满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妨碍行为必须是一种已经产生且正在持续的妨害,而非仅仅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威胁。
此外,消除危险也属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范畴,即物权所有者有权针对那些可能导致自身财产受损的设施的所有者提出消除危险的请求。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