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程序: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
当事人对初审法院所下达的判决或裁定存在异议,他们可以依法享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在
二审法院接收到并且仔细审核自初审法院移送来的上诉材料及其
诉讼档案后,倘若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便可以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同时,必不可少的流程还包括
证据交换环节,最终通过上诉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上诉庭将会另行组织庭务会议,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判决定。
2.庭审环节:(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晰明了,并无必要再次召集当事人召开庭审时,可考虑采取非庭审的方式进行处理,但依然需要安排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洽谈交流)按照合法程序要求,应当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有关庭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主审法官等详尽信息;而对于需要
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样必须提前三天发布公示公告。在完成
立案手续后,案件随即会被移交给审判庭进行
开庭审理。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首先进行开庭仪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正式宣布
合议庭成员名单,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权益和义务,如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2)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3)向对方当事人说明
证人的权益和义务,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宣读缺席的
证人证言,以及展示
书证、
物证和音像视听资料;紧接着就是双方当事人就上述
证据材料发表各自的观点;
(4)经过一番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各方当事人开始就有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驳与论证;
(5)最后进入法庭调解环节,由法庭主持人居中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纠纷;
(6)在此过程中,合议庭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作出相应的裁决,包括维持原判、
改判或是
发回重审;
(7)待裁决通知发出后,便进入了宣判阶段。
3.后续处理:当事人在接到
判决书后,应尽快自行履行裁判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向初审法院提交申请以期执行;若对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亦可向二审民事裁定庭
递交详细的书面
申诉材料,申请法律程序再审。如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须按照规范化程序制定调解书,待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第
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
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上诉、
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