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现象,尽管这本身并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是却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如果经过系统化的敦促通知,而且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到了开发商全面履行义务的积极响应,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虽然购买者不能够直接解除合同,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向开发商索取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在经过同样的敦促通知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手续,并且没有给出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与此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