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质量问题所涉及到的赔偿事宜,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情况:
首先,若房屋由于其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相应标准而无法交付使用,或是房屋已交付使用但经过核实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然存在瑕疵的,买方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了日常生活的正常使用,买方同样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进行赔偿。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如若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卖方应负有修复责任;若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工作的,买方则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