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到的起诉周期并非仅仅取决于所认定的罪行类型,其具体期限通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详细规定。以公安部门立案侦办的案件为例,根据现行法规,这类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后,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批捕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则可以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且复杂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申请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此外,检察机关对批捕申请的审查期限一般设定为7个工作日。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算,通常情况下,在30至37个工作日内便能够确定是否提起公诉。但是,请各位务必注意,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规律,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可能因为调查工作所需而出现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