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一审审理终结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请求与他们的辩护人进行会面。然而,具体的会面规则可能会因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机构的实际操作方式而有所差异。如果您所面临的一审已经圆满结束,辩护律师也已经成功地履行了他/她的职责,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辩护律师是有权利向法院提出会见被告人的申请,以便更好地掌握案件的详细信息,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关于具体的会面安排事宜,建议您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或者律师协会进行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