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追诉期均以法定刑罚作为依据进行判定。具体来说,当法定最高刑处罚未达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其对应的追诉期限设定为五年;当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时,其对应的追诉期限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其相应的追诉期限则为十五年。另外,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追诉期限将不受任何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