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辩护律师于案件侦办期内仅能与涉嫌罪嫌人进行一次会面,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或有必要时,律师仍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再次进行会面,且并未对此设置数量上的限制。至于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的会见次数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根据案件实际需求,辩护律师有权多次安排与当事人的会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