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和解,即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自发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是调解,当双方无法自主解决问题时,可邀请公正的第三方介入以寻求调解途径来解决纠纷;再次是仲裁,若双方已签署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可依据该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最后是诉讼,若前述三种方法均无法解决纠纷或当事人不愿采用这些方式,便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端。
《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