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维护雇佣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所有入职员工均须签署规范的劳动合同。
若有员工拒绝签署,企业有责任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并与其解除劳务关系,且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如在自雇佣之日起不满一个月之内,即便企业已经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而遭其拒签,此时企业同样应该发函予以通报,并于书面通知中明确表明将结束合同,同时无需为该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因此免除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内员工实际参与工作的薪资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