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协议离婚之时,存在一个“冷静期”的制度安排。
这一法律条例明确提出从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日开始算起,若有任意一方在此之后的三十天内都表现出不愿离异的意愿,可以直接向该机构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通过法庭调解方式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