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地产开发商在与
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书中所约定的期限之内,擅自将已被购房者预定的房产转售予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双方无法按照预期正式签署
购房合同,则开发商有义务以原价两倍之金额全数退还购房者此前支付的
订金;
2.若房地产开发商因未依法获取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凭证,或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乃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生效,那么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之前支付的订金,并承担购房者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3.若仅因双方对于正式购房合同及任何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争议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以致于最终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在此情形之下,双方均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订金;
4.若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缺失或表述模糊不清的问题,致使双方在上述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期签署,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亦应对购房者返还其最初支付的订金;
5.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双方自身过失或过错所导致,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所引发,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有义务无条件地将原始订金归还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