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于认罪与否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强调的是,这并不是一个自动生效的条件。然而,法院或者调查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确会将之视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毕竟,取保候审这一措施的实施,其决策过程往往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其中就包括了可能会被判处的处罚程度以及社会风险等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保证他们不会逃避调查或者审判,并且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的威胁,那么他们确实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