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中,并未设立明确的次数限定,以规制可能享有的豁免被传唤审问的机会。在此过程中,审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有必要传唤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相关证据与证言。而对于取保候审的阶段而言,关注的重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而并非仅仅局限于被传唤的次数。因此,是否能够获得豁免被传唤审问的机会,主要取决于审查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进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