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有效凭证往往指代的是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每当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申请的取保候审期限到达法定的终点之际,亦或是国家法司机关认为已经不再有必要继续执行先前所下达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时,他们便会为此类目的而颁发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此来宣布取保候审措施的正式终止,同时也将之前收取的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当事人。这就意味着,被取保候审的相关人士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成功地摆脱了这种特殊的监管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