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其一,是指有可能被判处在管制或拘役,或者同时适用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是指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处罚的罪犯,但如果采用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最后,便是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便能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除此之外,若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