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遭警方拘捕,通常系由于其违反了取保候审所规定之特定条件,或是涉嫌参与新近发生的犯罪行径。在此种状况下,公安部门具有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的权力,例如将其收押于刑事拘留场所。而法院则需根据新的事实情况重新审视该案情,并有可能撤销原先作出的取保候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