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当法院决定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提供取保候审保护时,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法院的指示,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有效监管,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书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