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被依法采取该强制措施的当事人通常可以在其日常生活居所地自由进行各类活动,但是必须严格遵循公安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和限制。如果出于某种必要的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居住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区,那么他们通常会事先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许可和批准才能实现。请注意,此处并不是指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拥有了随意离开居住地点的权利或者允许他们去任何地方,而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