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除孳息及自然增值之外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可见,婚后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例如房屋价值的上升等,需经夫妻双方协商后予以合理分配。
然而,诸如存款利息等类型的收益,则被严格定义为个人所有之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