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婚前股票在婚后所产生之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关键在于该股票的增值系源于其自然升值而得来,抑或源于当事人因个人知识与经验、自主投资操作等因素所得。
若前述增值属于股票的天然增值,那么在离婚时就不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如果增值是由当事人在婚后自身积极运作、努力实现的结果,那么则应包含在内,并在离婚之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