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因涉嫌贩卖毒品而被法院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在服刑期间能够完成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则将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能实际上执行超过十三年,并且在狱中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显著悔过之情并未再次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那么也有望获得假释。
然而,待决定是否对某位罪犯实施假释之际,除需考虑到此前提下对其家庭和居住社区造成的影响外,还应尤为关注该罪犯以往是否曾有累犯的历史记录。
同样地,如果该累犯曾犯有多个罪行且仍有严重的犯罪倾向,那么即便是符合其他假释条件,也依然不能获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