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例,借名购房之协议实属无效。
主要原因在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照房产证上所载明的事项作出判断,而未经正当授权所签订的私下协议其有效性确实值得商榷,即便通过公证方式加以确认,其法律效力依然无法得到保证。
因此,任何合法公正行为皆应基于合法性原则为前提条件,而对于借名购房这样明显违法的行为,公正自然也无从谈起。
《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