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应拥有同等的权利来使用和支配共同财产。
当面临离婚之时,他们亦应享有同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配。
然而,平等权利不代表份额的绝对均分,这取决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应实施均等分割,但根据特殊情形,例如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或者财产来源等,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亦可适当调整份额差异。
其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优先考虑子女利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这是因为保证子女离婚后的生活质量以及健康成长的必要物质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益,我们同样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如果离婚原因源于配偶一方曾有严重违法婚姻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等,抑或是其他不当行为,那么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理应获得优待,以便补偿他们所遭受的身体与心灵的创伤,彰显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