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将被有权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强制其终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其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同时还需承担罚款责任,金额为违法经营总额的20%至50%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