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两度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其等待审理的时间通常会被累计计算,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这主要是由于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十日,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有可能将拘留期限最高扩延到十四日之多;若面临需继续拘禁之情形,则必须依法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待批准逮捕之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的标准长度为两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度延长。因此,在这种框架下,两次拘留的总时间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