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涉及到的被告方因拒绝返还相关财物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当将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然而却恶意抗拒并不予遵循。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财物所有人清晰地提出了对失物的索求要求,并且举出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自己所有,然而行为人仍然无动于衷,明确表明不愿归还这份财物;
此外,也包括尽管表示愿意归还,但是后来却擅自处理财产导致实际上根本无法实现财物的返还;
或者使用一些欺诈伎俩,如谎称财物被窃取、遗失等理由来躲避返还责任;
再者,也包括在已完成违法处理行为之后,仍然拒绝承认错误,或未进行任何赔偿等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