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以非法手段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借由生产经营所需为理由,企业在征得工会及劳动者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在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1小时。
若有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须保证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且每天最长时间不可超过3小时,而每个月的总工作时长则不应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