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需自债权人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计算一年之内,否则将丧失其效力。
此外,在自债务人行为产生之日起算的五年内,如撤销权未被行使,则撤销权自动失效。
对于撤销权的存续设置了一年期限,即在这一年的时间跨度里,撤销权得以存在;
若超过这一时限仍未行使,则意味着撤销权消灭。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一年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存续期,过了这一年,权利便含消失。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这一年的期限实际上也可以被视为权利灭失的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