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祖父母并无明确的探望权。
此权利通常仅限于离异之后且未获得子女直接监护权的父母,他们有权探视自己的小孩,而孩子的另一方父母则负有提供协助之责。
在起诉探望权时,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探望事宜的具体方法和时间,若无法达成共识,将交由法院裁决。
若有相关责任人或组织拒绝协助另一方履行探望权,审判庭将依据人民法院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等相应的强制措施。
然而,探望权不包含对子女人身以及探望活动的执行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